1、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; 2、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协议、合同、章程; 3、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;出资者系持股会(或者其他类似组织)的社会团 体法人登记证; 4、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; 5、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、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; 6、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 7、被审验单位生产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; 8、股份合作制企业经参股的全体职工签名的《关于改制股份合作制的决议》; 9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出资(或经营性资产)经同级财政部门(国有资产管理部门)批准 的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申请表》; 10、银行出具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的收款凭证、对账单(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); 11、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; 12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、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; 13、实物资产、无形资产、净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文件、出资 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; 14、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,改制后(含股份合作制)设立企业出资者的协议、合同,原企业净资产 界定文件; 15、净资产处置或出资的有关协议、合同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; 16、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; 17、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、作价依据、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; 18、专利证书、专利登记簿、商标注册证、土地使用权证、车辆行驶证、房地产证、土地红线图 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; 19、拟设立企业与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(过户)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; 20、被审验单位经出资各方确认的货币资金出资清单、实物出资清单、无形资产出资清单、与净 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汇总、明细清单、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; 21、对已建账的被审验单位(近期)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处理资料; 22、与其关联方的往来款项明细清单; 23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; 24、股份有限公司以国有资产出资的,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; 25、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; 26、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; 27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; 28、有关合并的公告; 29、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; 30、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; 31、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; 32、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; 33、对非首期出资被审验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; 34、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、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; 35、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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